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承诺的条件: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为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承诺的方式: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进口乳品检测报告。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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