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海关发布了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这边就简单给大家解读一下。
1 允许进口的波兰饲用乳制品是指由蔬菜成分、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益生菌以及其他中国与波兰法律准许使用的非动物源性原料与乳清、乳酪、脱脂乳等混合制成的饲用乳制品,及由不含以上原料的乳清、乳酪、脱脂乳等制成的饲用乳制品。
2允许输华的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生产厂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和兽医卫生法规的要求;
(二)获得波兰官方注册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其产品允许在波兰自由销售;
(三)建立并实施了HACCP等安全卫生质量控制计划,并获得波兰法律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须经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饲用乳制品。
3 输华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应符合中方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要求。
4 生产工艺要求:
(一)应进行热处理加工,热处理加工方法应符合波兰饲用乳制品法律法规要求并经中方认可。
(二)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同时不得添加中国法律法规、波兰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添加物。
(三)饲用乳制品输华前应经波兰官方抽样检测,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细菌总数:<2×106CFU/g
霉菌总数:<1×103CFU/g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5.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