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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进口食品海关新规

2021-01-19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2号

关于进口墨西哥高粱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墨西哥合众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墨西哥高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墨西哥高粱进口。现将进口墨西哥高粱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0年11月3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2号(关于进口墨西哥高粱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3号

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自2020年12月2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3号(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25号

关于防止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比利时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其境内一家商业化肉鸡场发生H5N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自2020年12月7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25号(关于防止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6号

关于进口蒙古国面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国面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蒙古面粉进口。现将进口蒙古面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1年12月7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6号(关于进口蒙古国面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31号

关于防止爱尔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爱尔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自2020年12月24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31号(关于防止爱尔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2号

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4号

关于进口越南凉粉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凉粉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越南凉粉草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0年12月28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4号(关于进口越南凉粉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5号

关于执行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等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6号

关于发布《马流行性感冒检疫技术规范》等7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马流行性感冒检疫技术规范》等78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马流行性感冒检疫技术规范》(SN/T 2985—2011)等14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第244号令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12月21日起实施。